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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已将“300万的专利”转给公司,为何还要一起还债?
股东出资构成公司经营的物质基石,不仅是公司资本的基础来源,更是对外承担债务的重要保障。当公司被诉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股东能以实用新型专利代替货币出资吗? 案件快递 李涵与天化公司是长期合作伙伴,他主要向公司供应厨房燃料油。经双方对账,天化公司确认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的货款未支付给李涵。后因天化公司迟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李涵诉至法院。2022年7月,法院判决天化公司支付李涵货款
发布时间:2026.04.17 -
专利权出资对职务发明报酬支付主体的影响
的职务发明创造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职务科技成果的简称),其中涉及到的很多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例如将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其他公司的行为发生在2000年之前,但专利权转让公告却在2001年7月1日之后,因该专利产生的职务发明报酬纠纷应当适用2000年修正的还是之前的《专利法》?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前后分别规定的职务发明报酬支付主体“专利权的持有单位或所有单位”和“被授予专利权的
发布时间: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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