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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为知识产权出资,能否产生实际出资的法律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成立后,股东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变更出资方式;但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将出资方式变更为不易变现的非货币出资,应确保评估作价的客观公允及是否存在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本案中,尤政虽提供了相关《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公司内部亦作出相应决议,但未经工商备案登记,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同时,尤政于法院出具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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