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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肖某前等发明人发放奖励。某研究院以股权清算款不适用2021年奖励办法为由,拒绝发放奖励。 其后,肖某前经授权作为诉讼代表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研究院、武汉某某公司按照312.86万元的85%比例向其支付发明奖励265.93万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16.56万元和维权合理开支11.47万元。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8日作出(2024)鄂01知民初673号民事判决,判令某研究院向肖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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