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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刚藤分散片专利看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条件
案例要旨 专利权人并未直接向侵权人发出侵权警告函,而是通过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异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向侵权人转达了专利权人的异议,应视为是专利权人向侵权人发出了侵犯专利权的警告。侵权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出具了答复意见,向专利权人出具催告《函》,后又寄出催告邮件,且该邮件已由专利权人签收。专利权人对侵权人要求其撤回警告或依法行使诉权的请求
发布时间:2017.10.12 -
侵权警告内容指向不明时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的管辖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作出二审裁定,当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并未明确指向其认为被侵害的具体专利权或者被指控侵权的具体产品、方法时,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警告”可能涉及的专利权以及可能涉及的具体产品、方法,以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侵权警告”可能受到的负面影响等,合理确定确认不侵权专利权纠纷的审理范围,并以此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考量因素。 长沙某
发布时间:2026.04.29 -
收到侵权警告函怎么办?无锡中院:可主动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
基本案情 原告芯某公司与被告科某科技公司、科某半导体公司自2015年起就芯片研发开展合作,2019年终止合作。2023年12月,两被告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函,称科某科技公司与原告关联公司香港芯某公司合作期间,原告擅自将项目研发成果申请了专利,且制造和销售了相应产品,侵害了被告的技术秘密。原告接函后认为其未侵害被告所称的技术秘密,遂向被告发出催告,要求其明确秘密点并提起诉讼。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
发布时间: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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