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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农药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农药仿制药制造者为自己向农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登记提供所必需的试验数据,有限地制造并使用落入农药专利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对专利权的正常行使产生不合理的损害,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权人的正当利益的,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科研例外”,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但是,向案外人提供农药进行登记试验的行为则超出了“科研例外”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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