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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南某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诸暨市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点 本案系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所涉专利为南某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为“一种止血夹”的发明专利。针对诸暨市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被诉决定,一审法院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件)与证据3(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重作。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
发布时间:2026.05.14 -
创造性评价中对位置限定和功能适配关系的整体考虑
为20141022****.7、名称为“一种止血夹”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1.一种止血夹,其特征在于,包括夹持组件以及夹座,所述夹持组件包括依次连接的夹子本体和钢丝扣; 所述夹座前端设有固定销轴,夹子本体由两个夹持臂构成,两个夹持臂的尾端通过活动销轴连接,两个夹持臂的中部各设有一个滑槽,所述固定销轴穿过所述滑槽,所述两个夹持臂沿滑槽往复运动形成夹子本体的开闭;所述滑槽的末端
发布时间: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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