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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技术手段即可实现查找、定位。第四,现有证据体现的被诉视频数量、播放量及所涉用户数量表明,配音平台中的涉案侵权行为,并非个别用户实施的偶发、零散、不明显的侵权现象。综上,杭州某科技公司应当知道配音平台中存在侵权行为。关于必要措施,法院考虑到,杭州某科技公司在采取了相关措施后,被诉素材视频的演绎次数达49934次,位于“影视混剪”栏目首位和前列的两条配音视频播放量达到60.3万次和30.3万次,配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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