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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土地承包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销售被诉侵权玉米种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二审在综合考虑侵权制种面积、品种权人制种亩产及销售利润等可查证事实的基础上,判令侵权人赔偿品种权人经济损失20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16985元,并对一审判决未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判项予以纠正。 河北某种业公司起诉主张,赵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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