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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美某公司;浙江天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50%),此部分既作为补偿性赔偿数额,也应依法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综合考虑天某公司具有明显侵权故意、侵权情节恶劣等加重责任的考量因素,以及被诉侵权软件系内置于硬件设备中,被诉侵权产品主要通过招投标形式向特定客户销售,侵权隐蔽性较高,证明难度较大,侵权行为被发现和查证的概率相对较低,本院决定以天某公司2021年1月1日之后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获利为基数,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2978101.95元
发布时间:2026.06.03 -
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时应考虑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侵权人逃避追责的可能性 含判决书原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涉红外成像仪内置软件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支持涉案软件著作权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改判赔偿经济损失约5448万元。二审判决指出,人民法院在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除了应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基本因素外,还应将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侵权人逃避法律追责的可能性作为裁量因素,对于存在侵权手段隐蔽、侵权证明难度大
发布时间:202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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