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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涉企业数据权益的竞争纠纷案件数量日渐增加。各地法院,在现行制度框架下,通过分类适配模式构建数据权益的场景化保护规则,形成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的数据权益救济路径。司法通过个案探索与规则提炼,对数据权益保护已经达成较为统一的裁判范式。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行为规制法,在数据权益边界划分、正当性标准认定、损害结果量化等具体环节,需要更为精细的规则来统一裁判尺度。笔者以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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