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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达人探店、短视频宣传、直播带货等新型网络营销模式下,商家是相关推广营销活动的主导方与实际获益者,对于合作达人发布的宣传内容负有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若商家疏于审核,放任侵权内容传播并借此引流获利,主观上存在过错,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达人”账号发布的被诉推广视频中包含若干来源于原告视频作品的画面,且视频内挂载有被告经营的抖音店铺团购商品链接,引导消费者点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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