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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型”犯罪,以及将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实施工具的“工具型”犯罪。人们对两类犯罪在罪名竞合、新型法益认定、因果关系推定、损失认定及平台责任认定等有不同观点,使得传统刑法罪名面临准确适用挑战。本期“75号咖啡·法律沙龙”,聚焦涉人工智能犯罪行为刑法适用边界,围绕涉人工智能犯罪行为的实务难题与刑事法理展开研讨,以期为涉人工智能的犯罪行为精准适用刑法罪名提供学理支撑。 一、涉人工智能“对象型”犯罪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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