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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名义维权。乙公司在多个网络平台开设店铺,长期销售一款名为《数字百搭牌》的卡牌游戏。甲公司认为,《拉密》的人脸卡面图案与《数字百搭牌》的熊猫卡面图案、两款游戏的中文说明书分别构成实质性相似。丙公司系《数字百搭牌》的设计制造者,丁公司系某网络平台的运营者。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均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被告乙公司、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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