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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有效性综述
薄弱。因此,在民事案件取证手段方法上需要更多的支撑。目前这个问题在实务操作中已经认定,比如杭州互联网法院,法院内部系统根据取证程序直接调取第三方电子证据。当然这个过程有审查认定的规范,法院也公布了这些规范。目前北京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和互联网法院都必然面临这个问题。互联网法院是电子化的审判形式,电子化呈现也需要这样一个过程。至少在一部分法院,已经比较规模化的使用电子证据了。 另外,某些具体的、地方性
发布时间:2018.07.06 -
破解涉网络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证据难题
络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面临的主要证据困境 证据收集固定难,易失性、技术性与程序规范性交织。面对数据加密、存储介质物理损坏或底层数据删除等复杂情况,部分基层侦查机关受限于专业人才、技术工具及资金支持,往往难以独立完成有效的数据恢复与修复工作,导致关键电子数据面临“取不到、固不住、读不出”的困境,直接影响后续侦查与认定。此外,取证程序本身也面临合法性挑战,如远程勘验、技术侦查、跨境取证等新型手段的运用
发布时间:2026.07.23 -
知识产权审判如何正确运用时间戳取证
资质审查不统一等问题,如在某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时间戳取证实质上属于认证,进而认为时间戳服务机构需要具备电子认证资质,二审法院则认为时间戳取证仅为手段,不需强制限定取证服务机构的资质判定证据效力。 根源透析 笔者注意到,以公证取证方式为对比,在时间戳取证技术下,获赔金额通常可达维权成本的150倍至200倍,而采取公证手段进行证据保全时,获赔金额通常与维权成本基本持平,甚至超出
发布时间: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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