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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主营产品不是白酒而是果味酒,相关言论系基于果味酒不是国家标准确定的白酒这一客观事实作出,且属于主播临场发挥,不构成侵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直播带货属于经营行为,平台内经营者及其主播在直播推销中对同类竞品作出的评价虽然属于商业评论范畴,可以进行一定的主观评价,但此种评价并非毫无边界,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为前提。相较于普通消费者的日常交流,经营者及其主播应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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