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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并重新下单。 经统计,王某利用上述两个账号共下单32笔,均作了“仅退款”退单处理。 A公司认为,王某主观恶意十分明显,侵权性质极为恶劣,严重扰乱了其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亦对其商业信誉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害,故诉至法院。 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王某系B公司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结合2个网络平台购物账号与原告客服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被告系上述账户的实际操控人,被告进行了原告指控的下单及退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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