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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搭赠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销售
于销售行为,即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销售行为。二审法院在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改判全额支持泰州天某公司的诉请判赔金额。 本案二审判决对被诉侵权人“以赠与之名行销售之实”的行为进行明法析理,将捆绑搭赠被诉侵权产品认定为销售行为,对于类似案件审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附件】(2024)最高法知民终1286号判决书全文
发布时间:2026.09.23 -
江苏某公司等与泰州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裁判摘要】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从专利侵权判定、行为性质认定及损害赔偿计算三个维度确立了明确的裁判规则。首先,法院认定销售主产品时捆绑搭赠侵权产品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销售行为,指出赠品虽未在合同中单独计价,但其价值已隐含于主商品利润中,消费者支付主商品对价即视为已为赠品付费,故“以赠与之名行销售之实”不能免除侵权责任。其次,在技术比对上,法院严格依据权利要求书,结合说明书对“缠丝盘”“中心柱
发布时间: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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