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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数据能否爬取?分级分类划定数据权益保护边界
数据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参与竞争的重要资源。随着涉数据竞争纠纷日益增长,如何界定数据竞争权益内涵、厘清不同类型数据的保护边界,成为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课题。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涉平台数据竞争权益案件,明确了企业数据集合的数据竞争权益构成要件,并依据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原则,厘清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公开数据与非公开数据的权益归属及保护边界。具体案情如何?跟小知一起看看吧。 基本案情 北京某东电
发布时间:2026.09.28 -
公开新闻数据≠免费资源,舆情分析岂能任性爬取?
数字时代,海量公开的新闻数据成为舆情服务的重要基础,但“公开可及”是否意味着“任意可用”?近日,福州中院审理的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给出明确答案:即使新闻内容公开发布,但由海量单个新闻聚合而成的数据集,属于平台通过技术与资金投入后加工、运营形成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集,平台对前述新闻数据集享有可受保护的竞争性利益。 案件详情 腾某公司一方共同运营腾某网、腾某新闻 APP,通过持续的技术投入、资金支持
发布时间:2026.01.04 -
“参数限定”专利权利要求中实验数据对公开充分的影响
的判断。笔者通过对这两个案件的分析,试图厘清这类权利要求充分公开的判断规则,尤其是对于提供“实验数据”的必要性的判断。 一、“锂离子电池”案件案情简介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锂离子电池单元,所述电池单元中实际电池单体数 N 大于等于 2,所述电池单体通过导热导电连接体直接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单元中任意一个电池单体通过导热导电连接体与不少于最小单体数 Nmin-1 个单体直接相连
发布时间:2024.12.02 -
崔国斌:公开数据集合法律保护的客体要件
内容提要:内容公开的数据集合满足何种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这里假定立法者将来会选择特殊产权模式来保护此类数据集合并且仅仅赋予收集者有限排他权(公开传播权)。在此类立法下,受保护的数据集合应满足如下客体要件:第一,数据集合的条目处于公开状态;第二,具有实质量的数据条目;第三,收集者付出实质性的收集成本。除此之外,该立法无需考虑数据收集行为的合法性、数据的时间敏感性、收集者
发布时间: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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