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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临时措施可操作性边界探究
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临时措施指临时禁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实体权利的各项诉讼程序制度,其中,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是我国民诉法确立的法律制度。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侵权行为的多样性等特点,权利人对侵权行为难以及时采取有效的权利救济相关措施。尽管诉前的行为保全即临时禁令制度,在我国为了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旨在
发布时间:2016.10.11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
发布时间:2021.02.09 -
如何认定财产保全是否构成错误申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蔡伟) 【案号】 (2014)榕民初字第1026号 (2016)闽民终189号 【裁判要旨】 判断知识产权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为错误的认定,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即要从行为的违法性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进行综合判断。另外,知识产权诉讼行为本身的正当性并不能成为财产保全错误的抗辩理由。 【案情介绍】 福建多棱钢业集团公司(下称多棱公司)拥有一项发明专利权,其认为永安市恒盛
发布时间:2016.08.18 -
如何认定财产保全是否构成错误申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蔡伟) 【案号】 (2014)榕民初字第1026号 (2016)闽民终189号 【裁判要旨】 判断知识产权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为错误的认定,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即要从行为的违法性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进行综合判断。另外,知识产权诉讼行为本身的正当性并不能成为财产保全错误的抗辩理由。 【案情介绍】 福建多棱钢业集团公司(下称多棱公司)拥有一项发明专利权,其认为永安市恒盛
发布时间:2016.08.18 -
某某(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安平县某某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62080元、运费12300元、堆存倒箱费27986元、律师费28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2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19日,某2公司以其不具备创造性的发明专利,向天津东疆海关申请查控某1公司为国外客户定制的金属丝网679件,货物价值249055.5美元。在某1公司向海关缴纳了反担保金175万元后,某2公司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扣押了上述货物,致使某1公司货物无法向国外客户交付
发布时间:2026.01.07 -
名为财产保全实为阻止他人行为的保全属于行为保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件,二审认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以财产保全为名提出保全申请,但其目的是通过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阻止被诉侵权人的出口行为,该保全申请实质是请求人民法院对涉案货物予以控制以避免其出口,其性质应当认定为行为保全申请。 布某公司以三某公司申报出口的钢丝勾花网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为由,先向海关申请查控该批货物,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1.07 -
专利权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是否错误的判定标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上诉人浙江动一新能源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一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朗辉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辉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对如何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予以阐释,首次明确了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诉讼中专利权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是否错误的判断方法及判定标准。 动一公司系名称为“用于园林工具的动力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于2017年1月向
发布时间: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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