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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现有技术抗辩的认定标准
[2009]2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中进一步明确了现有技术抗辩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该条司法解释明确,在针对现有技术抗辩的司法实践中,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对象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和"一项现有技术";比对方式为将"被诉
发布时间:2016.03.18 -
现有技术抗辩中“无实质性差异”的判断
现有技术抗辩中“无实质性差异”的判断 ——(2019)最高法知民终804号 【裁判要旨】 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某一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构成本领域可直接置换的惯用手段的,可以认定两对应技术特征无实质性差异。 【基本案情】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华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申公司)、佛山市易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豆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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