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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惯用手段直接置换”的适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范明瑞 路剑锋 丁秀华 姜岩 【理念阐述】 一般说来,在新颖性判断中“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要满足四个条件:一、对比文件应公开与区别技术特征相应的技术特征,即存在置换基础,当权利要求中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没有相对应特征的情况下,一般不适用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二、相互置换的技术手段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应当是相同的;三、相互置换的技术手段本身应当均为本领域解决 发布时间: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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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颖性评判中对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顼晓娟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弁言小序】 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当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的新颖性无效理由中引入“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时,如何把握新颖性判断中“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这一适用标准,是目前新颖性审查实践中的难点,而现行审查指南中就该适用标准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仅给出简单的示例,因此审查事务中存在进一步对该适用标准进行明确的需求,以便更加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本文 发布时间:201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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