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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高行(知)终字第25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湖。 法定代表人王关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文峰,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沈斌,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梦 发布时间:201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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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商品名称的认定司)向商标局提出第10609573号“聖塔太雕”商标(简称争议商标,见下图)的注册申请,并于2013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黄酒”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3年5月6日。 争议商标 第759669号“太雕”商标(简称引证商标,见下图)由绍兴县新围酿酒厂于1990年11月21日申请注册,1995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米酒、酒(饮料 发布时间:201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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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商品名称的认定司)向商标局提出第10609573号“聖塔太雕”商标(简称争议商标,见下图)的注册申请,并于2013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黄酒”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3年5月6日。 争议商标 第759669号“太雕”商标(简称引证商标,见下图)由绍兴县新围酿酒厂于1990年11月21日申请注册,1995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米酒、酒(饮料 发布时间:201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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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1016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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