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专利
- 
             商标 商标
- 
             版权 版权
-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现存商标
- 
            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高行(知)终字第25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湖。 法定代表人王关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文峰,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沈斌,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梦 发布时间:2016.03.11
- 
            浅析商品名称的认定来源的识别意义,通常是被作为未注册商标加以对待的,而且“知名”是其受保护的重要门槛。本案中,圣塔公司虽然提出了相关主张,但其提供的证据显然不足以证明该公司所使用的“太雕”文字已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对于商品名称的认定,在具体案件中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一是要从现实出发考察当前的市场实际,认定相关商品名称是否存在以及是否仍然存续,不能将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商品名称直接等同于现存的商品名称;二是要从整体 发布时间:2016.03.11
- 
            浅析商品名称的认定来源的识别意义,通常是被作为未注册商标加以对待的,而且“知名”是其受保护的重要门槛。本案中,圣塔公司虽然提出了相关主张,但其提供的证据显然不足以证明该公司所使用的“太雕”文字已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对于商品名称的认定,在具体案件中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一是要从现实出发考察当前的市场实际,认定相关商品名称是否存在以及是否仍然存续,不能将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商品名称直接等同于现存的商品名称;二是要从整体 发布时间:2016.03.11
  1
  
    共计1页,3条

 
     
             13910160652
            13910160652
           ciplawyer@163.com
            ciplawyer@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