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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向善原则下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注意义务内容提要 算法治理是智能社会法治建构的核心问题。在著作权法领域,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分配应立足时代法治精神的体系性视角,突破技术中立原则,迈向数字向善原则,研究网络平台在预防侵权、推进数字技术向善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建构有利于推动法律与技术相结合的支撑多元共治的法律制度。应肯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条件下承担超过“通知-删除”规则的更高的注意义务,应立足行业技术发展情况,结合侵权损害 发布时间: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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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袭现象的明显程度可以作为认定出版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作者:刘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要旨】 出版者对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根据出版物抄袭他人作品的显著程度来判断。抄袭现象不明显的,应当认定出版者尽了合理审查义务的,但出版者仍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案情】 1994年12月28日、1995年2月23日及同年6月8日,谢庆芳与案外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广州分公司分别签订了三份《图书出版 发布时间:201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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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袭现象的明显程度可以作为认定出版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作者:刘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要旨】 出版者对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根据出版物抄袭他人作品的显著程度来判断。抄袭现象不明显的,应当认定出版者尽了合理审查义务的,但出版者仍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案情】 1994年12月28日、1995年2月23日及同年6月8日,谢庆芳与案外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广州分公司分别签订了三份《图书出版 发布时间:201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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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电商平台转通知注意义务认定侵权责任纠纷案采取相应处罚措施的,只要平台经营者并未针对投诉、申诉采取不同严格程度的审查标准、转通知及审查时均不存在主观过错,则不能擅自干预平台经营者的自治行为。 本案判决认定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了及时、全面通知及审查义务,其采取的措施符合法律及平台治理规则,并不存在主观过错,从而依法维护了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合法合规自治权限,对于促进平台自治有重要意义。 发布时间: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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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新品种材料时的注意义务【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销售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新品种材料时,对购买主体性质及其购买后的用途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该材料被用作繁殖材料,实质上放任侵权行为发生的,构成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 【关键词】 民事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销售 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新品种材料 放任侵权 合理注意义务 【基本案情】 江苏某种业科技股份公司诉称:其系品种权号为 CNA20040423.7、名称为“宁麦13”的小麦植物 发布时间: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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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定牌加工中以注意义务判定侵权方式的反思作者:孟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定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直存在争议。但通常问题集中在贴牌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权的地域性,以及定牌加工是否会导致商品来源混淆等问题上。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定牌加工侵权认定中出现了新的思路与方法,最为典型的就是通过审查加工企业的注意义务,判断定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以“注意义务”作为侵权判定的方式,改变了通常侵权的认定方法,对此如何理解,笔者对此进行简要 发布时间:20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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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定牌加工中以注意义务判定侵权方式的反思作者:孟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定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直存在争议。但通常问题集中在贴牌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权的地域性,以及定牌加工是否会导致商品来源混淆等问题上。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定牌加工侵权认定中出现了新的思路与方法,最为典型的就是通过审查加工企业的注意义务,判断定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以“注意义务”作为侵权判定的方式,改变了通常侵权的认定方法,对此如何理解,笔者对此进行简要 发布时间:20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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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植大户对委托制种行为合法性负有合理注意义务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具有一定种植经营规模的种植大户在受托制种活动中应当对委托制种行为的合法性负有合理注意义务,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不能免于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穗种业公司)于2015年11月1日取得玉米新品种“万糯2000”植物新品种权。2019年9月,华穗种业公司发现在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下河清乡巨龙科技示范 发布时间: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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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台收费与注意义务间关系之检视作为商业组织,网络平台服务商必然要从其提供的服务中获得收益,向使用其服务的用户收费就是一种常见形式。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平台方收费是否影响其版权注意义务的内容以及如何影响。这一平台收费与其注意义务之间的关系问题关乎各方利益之平衡,明晰的法律调整于此不可或缺。 一、“不负有一般性审查义务”原则 对于网络用户发布的内容,提供信息存储服务的平台服务商不负有一般性的主动审核义务。无论平台对发布内容的用户 发布时间: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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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平台版权注意义务的评价性适用解释是所有法律规范适用的前提,不同的解释的方法有可能获得的不同理解。“注意义务”是一个错综复杂的概念,其肇始于英美法的过失侵权,目前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或司法所接受。互联网平台的版权注意义务是时下的一个热点话题。要讨论这一话题,必须要明确注意义务的规范性质及其解释方法,惟其如此,我们才能真正理解互联网平台版权注意义务的适用。 一、作为评价性规范的注意义务 法律规范依照其抽象性,呈现出阶梯式 发布时间: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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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iplawye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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