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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界定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和禁用权的范围(作者:徐美芬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地理标志商标在一定范围内是将公用资源纳入了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故在确定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商标权利的平衡,即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与禁用权范围,都应当特别限定于“具体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的组合使用方式。 【案情介绍】 射阳县大米协会(下称大米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稻米生产、加工、服务等 发布时间:201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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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界定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和禁用权的范围(作者:徐美芬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地理标志商标在一定范围内是将公用资源纳入了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故在确定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商标权利的平衡,即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与禁用权范围,都应当特别限定于“具体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的组合使用方式。 【案情介绍】 射阳县大米协会(下称大米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稻米生产、加工、服务等 发布时间:201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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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普照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45元,2014年为50元,2015年为72元。一般小家电的利润率在10%-15%。可见换气扇的净利润为几元或十几元,嘉兴欧普公司不应获得200万元的高额赔偿。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欧普照明公司的合法权利。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嘉兴欧普公司答辩称: 一、嘉兴欧普公司依法享有第1594144号“欧普”商标(简称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禁用权。 二、一审判决认定欧普照明公司在销售的 发布时间: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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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计1页,3条

 
     
             1391016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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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iplawye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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