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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陷阱取证”的合法性认定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裴跃、施小雪) 【裁判要旨】 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陷阱”方式取证,若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取证过程中也未故意引诱、教唆他人侵权,则应当认定其取证方式合法有效,所获取的证据亦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情介绍】 北京凯来美气候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凯来美公司)于2012年5月24日通过专利权转让的方式获得专利号为ZL201020107774.1
发布时间:2016.09.02 -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陷阱取证”的合法性认定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裴跃、施小雪) 【裁判要旨】 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陷阱”方式取证,若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取证过程中也未故意引诱、教唆他人侵权,则应当认定其取证方式合法有效,所获取的证据亦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情介绍】 北京凯来美气候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凯来美公司)于2012年5月24日通过专利权转让的方式获得专利号为ZL201020107774.1
发布时间:2016.09.02 -
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选登: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审案
的是“陷阱取证”的方式,该方式未被法律所禁止,应予认可,高术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高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北大方正公司的此种取证方式并非获取侵权证据的唯一方式,此种取证方式有违公平原则,一旦被广泛利用,将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故对该取证方式不予认可。北大方正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案的焦点在于“陷阱取证”方式合法性的认定。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种取证方式的合法性没有
发布时间:2008.11.19 -
提供规避技术措施服务类纠纷中“陷阱取证”的认定标准及依据
软件解密业务的网站也呈增加趋势。软件解密行为实施者并未复制、修改、销售软件,故该类行为是否构成侵害著作权以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引发业界争议,该类行为的隐蔽性较强,其取证行为容易被认为属于诱导取证或陷阱取证,故相应取证行为的正当性判定标准及依据亦亟待明确。 一、对加密软件代码实施解密行为的法律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均构成对专有权利的
发布时间: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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