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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康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康中源保健品有限公司、长春市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申请再审判决书
、宣传报道、产品包装装潢、产品推介等诸多方面进一步凸显“肠清茶”名称,使消费者将“肠清茶”与生产者御生堂公司联系到一起,“肠清茶”成为特定生产经营者的产品标识,已形成了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御生堂公司自“肠清茶”投入市场以来,始终对肠清茶名称坚持进行排他使用。 “肠清茶”名称具有特定性,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三)“御生堂”肠清茶的包装、装潢是否属特有。 本案御生堂公司在其涉案商品上所使用的包装
发布时间:2017.08.16 -
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康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康中源保健品有限公司、长春市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申请再审判决书
均无公司名称,包装装潢整体所表达的视觉中心部分及整体风格与御生堂公司涉案产品相近似。 按照一般购买者的注意能力,足以造成产品来源混淆,即可能将其产品误认是御生堂公司的知名商品或者康士源公司与御生堂公司有关联。 康士源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明知“肠清茶”系御生堂公司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其包装装潢为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却擅自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相同的名称和相近似包装装潢,足以引起市场的误认
发布时间:2017.08.16 -
加多宝、广药集团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也无权成为涉案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的权利人并在本案中主张任何权利。最后,由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生产的红罐凉茶是在生产标准、工艺、品质、配方、口味和商品来源上完全不同的商品,即使在双方并无争议的商标许可使用期间,“王老吉凉茶”也无法唯一地指代双方产品中的任何一个,更无法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用于指代“知名商品”。一审法院在将加多宝公司与广药集团的相关产品予以混淆的基础上,对加多宝公司提供的证据1、证据7
发布时间:2017.08.18 -
加多宝、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的前提下,直接将作为特有名称的“王老吉凉茶”与知名商品等同,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首先,王泽邦的后人曾明确表示从未将祖传秘方授予广药集团使用,足以说明大健康公司与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秘方不同,秘方、生产工艺不同的凉茶当然属于不同的商品。其次,广药集团与大健康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均明确表示广药集团、大健康公司与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不是同一商品。在此基础上,他们当然也无权成为涉案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的
发布时间: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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