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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津高民三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于2006年5月10日以(2006)民三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07年1月10日,本院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孔祥俊担任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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