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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一中民初字第11646号 原告诺诚亚洲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轩尼诗道99号1902室。 法定代表人林兆棠,董事。 原告诺诚企业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国企大厦永富楼15B。 法定代表人林兆棠,董事长。 被告安瑞康(北京)国际风险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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