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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一批打击商业秘密侵权典型案例

日期:2023-06-26 来源:浙江市场监管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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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一头连着企业发展,一头连着产业创新,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企业生存发展至关重要。这个6月,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开展“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营造全社会尊重商业秘密、遵守商业道德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近日,浙江发布一批打击商业秘密侵权典型案例,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积极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助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现遴选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宁波鄞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章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宁波某工具公司前员工章某,对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020年3月份离职,章某在离职前违反保密义务,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宁波某工具公司及关联公司宁波某电子公司、宁波某建材公司的客户档案、价格汇总清单、供应商汇总名册、客户名片集、客户整套交易文件等商业秘密信息,并披露给由章某控股并负责经营的外贸公司,共涉及宁波某工具公司及关联公司宁波某电子公司、宁波某建材公司的4项商业秘密。2022年3月,鄞州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检查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本案二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3年6月,鄞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章某和外贸公司作出罚款共计10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湖州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汪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汪某某曾担任湖州某电竞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外贸业务经理,有离职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密义务。2019年起,汪某某成立安吉某家具有限公司,从事同类椅子出口销售经营活动,汪某某负责该公司实际经营和外贸业务,期间ƒ违反保密义务擅自向该公司披露湖州某电竞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客户的名单、交易产品、底价、交易习惯等商业信息,并积极主导交易洽谈过程。2022年4月12日,长兴县市场监管局立案检查,截至本案查处,安吉某家具有限公司使用非法披露的商业秘密成功谋取交易机会,相关交易额达920万余元,违法所得24.7万余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本案两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2年10月,长兴县市场监管局对汪某和安吉某家具有限公司分别作出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共计60余万元。


案例三: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纸制品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2020年底,龙港市某纸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推荐夏某某应聘温州某股份公司销售职位,并教唆夏某某进入公司后非法获取受权利人保护的PP背景板客户资料、产品报价等商业秘密。至2022年1月25日案发,当事人在得到夏某某违反保密义务提供的上述信息后谋取不正当利益19189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本案两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2年4月19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和宋某某分别作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共计4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杭州滨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马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杭州某公司属于服装外贸企业,权利人员工马某在离职前,违反相关保密制度,利用自身工作便利,以不正当手段从原公司拷取大量商业秘密信息存放于个人电脑和办公电脑中。离职后马某成立了与权利人业务相同的公司,将拷取的资料用于其成立的公司。


法律依据及处罚:本案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杭州市滨江区市场监管局对马某及其公司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的罚款。


案例五:嘉兴嘉善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检测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嘉兴市某检测有限公司通过聘用权利人嘉善某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原员工,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保密的客户资料,在未经权利人授权和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于公司经营。经权利人举报,于2022年12月26日被嘉善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获。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2023年3月,嘉善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金华兰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姜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浙江某金属制品公司员工姜某某从事介绍、推销、报价等业务员工作,在职期间,签订了《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姜某某于2021年离职,入职兰溪某贸易公司,姜某某将浙江某金属制品公司的报价表、业务结算单等材料私自带走。2022年6月,兰溪某贸易公司与浙江某金属制品公司销售同类产品,姜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将浙江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内部定价体系泄露给兰溪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主观故意、配合程度、危害后果、改错态度等情况,兰溪市市场监管局对姜某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金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贸易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义乌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订购了某电商平台的“生意参谋”市场洞察专业版软件,在知晓并签署账号使用、数据使用等相关约定的前提下,通过付费订购方式查看相应数据信息。当事人同时在第三方平台开设店铺,并与该平台员工建立微信联系,为其开通“生意参谋”子账号。第三方平台员工以登录子账号的方式,获取“生意参谋”内全部数据信息,供其在经营活动中参考,以此争夺与某集团相同的用户群体、攫取交易机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金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台州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袁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袁某某担任台州市某模具公司的外贸销售员一职,对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后袁某从公司离职。2021年6月6日,袁某某授意还在台州市某模具公司上班的丈夫曹某利用工作便利窃取公司的设计图纸。曹某拷贝了公司服务器存储的模具设计图纸等所有资料至移动硬盘内,共计内存441.8G。黄岩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立案检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本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2年5月10日,黄岩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袁某某和曹某作出罚款共计1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