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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知产法庭跨区域受理首案:发生在南通的商标侵权案
近日,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对漯河市果琪饮品有限公司、如皋市超达罐头食品批发部提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予以立案登记。 养元公司系第5127315号“六个核桃”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无酒精饮料、杏仁乳(饮料)等商品上,有效期限为2009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根据市场调查,原告养元公司发现如皋市超达罐头食品批发部有果琪
发布时间:2017.02.08 -
游戏商眼热知名网络小说 “大侠传”傍了《酒神》的名
旗号,虽说该游戏的实质内容与小说完全无关,但原告认为被告已经侵害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且被告的“搭便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请求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判令被告在其官方网站(www.youzu.com)首页顶部通栏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不少于30日,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审判观点一 侵害商标专用权 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宣传推广公司“大侠传”网游
发布时间:2017.10.10 -
全国首例电竞游戏赛事网络直播案宣判丨擅播DOTA2赛事 斗鱼公司赔偿110万元
5月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诉人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诉被上诉人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宇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斗鱼公司需赔偿耀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和维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并在斗鱼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该案系我国首例电子竞技类游戏赛事网络直播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05.17 -
央视动画为大头儿子维权,状告2家公司侵权
2月14日消息,未经许可,擅自大量授权他人并使用“大头儿子”等动画形象,认为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央视动画有限公司将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起诉至法庭,要求停止授权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立即销毁现有侵权产品,并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0万元。 《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今天上午,此案在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时,二被告均表示没有侵犯央视的权利。 案情
发布时间:2017.02.15 -
最高院作出再审裁定,王老吉加多宝“中国第一罐”之争告终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的再审申请。至此,加多宝、王老吉之间的“中国第一罐”之争终于尘埃落定。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指出,双方应本着诚信经营的理念,遵守商业道德,尽量厘清各自产品的市场界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开展正常的市场竞争,而不应以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和方式,获取不当利益,更不宜将诉讼作为市场竞争的一种手段滥用和浪费司法资源。 在该案
发布时间:2016.05.10 -
俩“魔兽”打官司 《魔兽世界》一审胜出
因认为成都七游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七游公司)出品的《全民魔兽:决战德拉诺》游戏(原名《酋长萨尔:魔兽远征》)抄袭了《魔兽世界》系列游戏中的英雄和怪兽形象,使用了与《魔兽世界》系列游戏相似的名称、装潢,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下称暴雪公司)联合《魔兽世界》在中国的运营方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网之易公司),将《全民魔兽:决战德拉诺》出品方七游公司、运营方北京分播
发布时间:2016.09.23 -
微博大战脉脉:大数据不正当竞争第一案的烧脑庭审
这是我国首例大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不仅再次警醒第三方开发者必须遵守道德、商业秩序,也提醒互联网平台、消费者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微梦公司诉脉脉软件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庭审现场 “脉脉”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被诉 2016年12月,“脉脉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宣判。法院认定脉脉的经营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新浪微博
发布时间:2017.04.11 -
浅析字号与商标冲突案中停止侵权及有惩罚性功能之法定赔偿的适用问题
作者:曹闻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要旨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攀附他人商誉,将他人商标申请为企业名称中字号的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该案中着重考量了责令停止使用企业名称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并探索了具有惩罚性功能的法定赔偿之适用问题。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发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成公司) 2013年
发布时间:2017.10.13 -
自然人姓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律辩析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蔡伟 张丹萍) 【案号】 (2014)漳民初字第376号 (2016)闽民终563号 【裁判要旨】 自然人姓名经权利人商业性使用,在特定商品上已经具有区别来源的标识性作用,他人无正当理由,在相同商品上和宣传用语上使用与他人姓名相同的文字标识,客观上易造成混淆的,可以认定这种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李瑞河系漳州天福茶叶
发布时间:2016.11.07 -
第三方开发者须遵守商业秩序,大数据引发不正当竞争第一案
中的其他微信用户,但如果该手机号码并未注册微信,就不会展示,更不会展示该联系人在微博、淘宝等其他软件上的相关信息。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脉脉与用户之间的协议仅能约束脉脉用户与淘友科技公司,对非脉脉用户不发生法律效力,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不能据此收集与脉脉用户有联系的非脉脉用户信息。 “这起案件表面上是一件不正当竞争案件,本质上是个人信息保护之争。”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北京
发布时间:2017.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