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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声读物平台如何规避侵权风险?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爱奇艺公司诉天翼阅读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法院认为,该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综艺节目《奇葩说第三季》以音频形式提供给其平台用户,供用户在线收听及下载,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起案件再次将有声读物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问题引入公众视野。 当前,我国有声读物产业高速发展,经营模式不断创新,为网络用户利用碎片化时间获取知识带来很大
发布时间:2020.09.29 -
优酷公司与百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73民终155号 上诉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优酷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XXX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优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百度
发布时间:2021.11.08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法院判了!
案件详情 蒯某创作的某美术作品并于2023年7月17日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某日用百货店在抖音平台上销售该灯光画,并在详情页展示该美术作品,侵害了蒯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蒯某将某日用百货店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蒯某主张保护的图片系美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告提交了某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首发平台、编辑详情等,形成了
发布时间:2025.04.11 -
游戏《开心消消乐》引发系列权利纷争
因认为古川公司开发的《开心消消乐2015》等游戏仿冒《开心消消乐》,乐风创想公司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将古川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00余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乐风创想公司诉称,《开心消消乐》游戏及该游戏的宣传、下载页面及游戏内使用的开始画面、美术字、藤蔓图及卡通动物形象等美术作品均由其公司独立创作完成,后又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开心消消乐”商标的排他式使用权。古川
发布时间:2016.05.25 -
苏宁50亿"布局未来"的两座大山
196号认为,作为电视节目的“德巴女足赛”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录制品的特征,中央电视台对该节目享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3.体育赛事节目为作品保护。在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2008)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52号),被告世纪龙公司在其网站播放由原告中央电视台授权专有的 “北京奥运火炬接力珠峰传递直播视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一节目 “采取了人物访谈、选用历史文献
发布时间:2016.11.24 -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前沿性问题研讨会综述
规范。第四,我们同样应当对开源组织中的标准保持密切关注。 二、围绕著作权司法实践中视频聚合行为的定性的讨论 邹良城总监认为,视频聚合行为不属于链接或深度链接,仅仅是向视频网站的服务器请求传输某一个视频文件;聚合软件破解技术措施直接导致了视频网站不允许外部访问。因此,视频聚合行为属于提供作品的行为。 芮松艳法官主要探讨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权的认定标准。第一,视频聚合的性质即深层链接,深层链接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
发布时间:2016.11.14 -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遭擅播,优酷状告迅雷不正当竞争
因认为迅雷软件未经许可在涉案电视剧热播期间向不特定的网络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的资源下载、搜索链接、数据传输、下载加速以及播放服务,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迅雷公司立即侵犯原告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4月24日下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优酷公司诉称,其花费巨额成本经授权取得涉案
发布时间:2018.04.27 -
网络游戏直播案件引发的著作权问题
类型采取的是法定原则,很难将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归入该条所规定的16个权项中的任何一个。该条规定的16个权项中,可能与本案相关联的权项是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经审查,其一,此种行为是用户在线参与游戏系统操作后呈现画面的传播,不属于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类电影作品范畴,即不属于放映权调整的范围;其二,此种行为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时传播,不属于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以有线传播或
发布时间:2018.03.09 -
擅自使用油画作品,北京电视台一审被判侵权
作品,并进行了动态处理,侵犯了王某某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北京电视台则认为,《大西山》系其委托第三方公司制作的,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同时,《大西山》是公益性质的纪录片,为说明历史场景“安史之乱”而适当引用涉案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西山》未经王某某许可,使用了涉案作品,也未为其署名;将原用于表现汉代将军、战争
发布时间:2018.07.04 -
2015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金图创联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2015年6月,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北京金图创联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改变权利管理信息的作品,违法经营额6.3万元,违法所得2.82万元。 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
发布时间:201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