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蔓蔓看App“共享”优酷会员构成侵权,法院判赔200万元
因认为“蔓蔓看” App在其客户端以“共享会员”的模式为用户提供优酷平台上的内容并进行在线有偿播放的行为,侵犯了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优酷公司将该App经营者北京蔓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蔓蓝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2019年8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
发布时间:2019.09.03 -
什么?!动漫展也可能是"盗版"的!
”词汇。此种行为使得一般公众误认为其与网络游戏的开发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或者引人误认为其所举办的动漫展系网络游戏官方所举办,该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考虑到被告在接到权利人提醒后仍然拒不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全国多地举办了十余场动漫展和演出活动,其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另综合游戏知名度等因素,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动漫公司赔偿原告游戏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
发布时间:2025.04.14 -
《英雄联盟》等热门游戏起诉侵权,杭州互联网法院已正式立案!
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某(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起案件,涉案作品有《英雄联盟》《QQ飞车》《地下城与勇士》《穿越火线》《逆战》等,立案标的额总计达到960万元。 原告诉称 1、《英雄联盟》等“涉案作品”是著作权人投入巨大成本开发的游戏软件,原告是涉案作品的合法运营方和维权方,经过长期投入运营
发布时间:2020.03.30 -
擅用《原神》游戏人物形象及游戏数据案一审判赔200万
不正当竞争。 审理情况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方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微信小程序、手机应用程序以及微博账号中大量使用《原神》游戏人物、武器等图片,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著作权侵权。 被告方通过运营介绍《原神》游戏的微信公众号并开发、运营专门针对《原神》游戏的小程序、APP,其经营范围及用户与原告高度重叠,应认定双方存在竞争
发布时间:2024.03.27 -
首例5G云游戏侵权案宣判!平台因侵权LoL等游戏被判赔258万元
8月1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涉5G云游戏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宣判。法院一审判决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即停止在“点云菜鸡”网站和“菜鸡”云游戏平台(包括windows版、安卓端、iOS端)上提供上述游戏,删除与上述游戏有关的用户数据,赔偿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因《英雄联盟》《穿越火线》《地下城与勇士》游戏所致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分别为62万元、53万元、53万元
发布时间:2020.08.13 -
国内首例!《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侵权判决被判赔496万元
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起诉某文化公司、某网络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某文化公司传播《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的行为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侵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96万元。据悉,该案是国内首例MOBA短视频侵权案,也是国内首次认定MOBA类游戏连续画面构成“类电作品”的判决。 在业内人士看来
发布时间:2020.02.28 -
腾讯与快手信网权及不正当竞争管辖权纠纷案
原标题:最高裁定:管辖阶段不应实质审查,应用市场等主体可为管辖连接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原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北京公司)、腾讯云计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武汉公司)与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武汉雨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霁公司)、武汉飞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游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管辖权纠纷作出裁定:武汉中院对本
发布时间:2024.10.30 -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诉杭州科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逸公司)、浙江树人优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人优胜公司)、杭州火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科贝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9年1月8日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科贝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理中,两原告以树人优胜
发布时间:2019.08.14 -
游戏开发中游戏元素相同或近似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装潢。各被告在其开发、运营的被诉侵权游戏中使用与权利游戏元素相同或近似的元素,存在攀附权利游戏知名度的故意,易使相关公众对两款游戏造成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动网先锋公司表示就各被告的侵权行为,优先主张适用著作权法进行规制,若法院认定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下,备位要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 【判决观察】 法院认为: 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一、各被告与被诉侵权游戏的关系;二、权利
发布时间:2023.10.23 -
游戏《开心消消乐》引发系列权利纷争
因认为古川公司开发的《开心消消乐2015》等游戏仿冒《开心消消乐》,乐风创想公司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将古川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00余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乐风创想公司诉称,《开心消消乐》游戏及该游戏的宣传、下载页面及游戏内使用的开始画面、美术字、藤蔓图及卡通动物形象等美术作品均由其公司独立创作完成,后又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开心消消乐”商标的排他式使用权。古川
发布时间:201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