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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海关大樱桃:走上品牌路 果香飘九州
进入6月,樱桃迎来丰收季。6月6日,第十四届中国·山海关大樱桃节暨秦皇岛第二届农业招商推介会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天下第一关广场举办。与往届活动不同的是,在今年的活动中举行了“山海关大樱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山海关大樱桃”区域公用品牌授牌仪式,山海关大樱桃正式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名片”。 “早在1985年,秦皇岛乘着全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的东风,引进了第一批山海关大樱桃,翻开了秦皇岛农业发展
发布时间:2019.06.24 -
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明力有多大?
3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著作权登记证书在证明著作权归属方面仅系初步证明作用,但登记行为毕竟对外具有公信公示效力,如在原告出示了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著作权权属继续举证,必然会导致著作权登记制度的虚设,故著作权登记证书应足以认定权利归属状况。第二种意见认为,仅凭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足以证明权利归属,应根据对方举证情况来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如被
发布时间:2019.05.21 -
庆元香菇:小特产撑起大产业
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以种植香菇而闻名,享有“中国香菇城”的美誉。自2003年“庆元香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核准注册以来,当地不断加强保护与运用,“庆元香菇”品牌价值如今已突破49亿元,被评为浙江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最具历史价值十强品牌”,成为了庆元县的一块“金字招牌”。 “近年来,我们践行‘两山’发展理念,立足生态资源优势,积极探索产业富农、品牌强农的发展之路,充分挖掘庆元香菇这一特产的区域性
发布时间:2019.12.25 -
汉源花椒:一张“金名片” 一把“金钥匙”
水煮肉片,麻婆豆腐、辣子鸡丁……这些响当当的四川名菜都离不开一剂重要的调味品——花椒。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是著名的花椒产地,每年8月至10月,汉源花椒进入成熟期,漫山遍野,椒果累累,一踏进花椒种植地,椒香扑面而来。汉源花椒以小粒并蒂附生为显著特征,具有油重粒大、色泽丹红、芳香浓郁、香麻可口的独特风味,品质冠居全国,因此,汉源县被誉为中国花椒之乡。2009年“汉源花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核准注册
发布时间:2019.10.30 -
奉节脐橙:打造金字招牌 拓宽致富之路
关键的一步。2006年,“奉节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奉节县人民政府每年拨出专项经费,大力宣传“奉节脐橙”品牌,并成立了奉节县脐橙产业发展中心,负责“奉节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授权、使用和保护工作。 2011年起,奉节县采用“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的方式,把外地经销商“请进来”,向其宣传奉节脐橙,并给予销售奖励,再把本地经销商“带出去”帮助其与外地市场更好对接。奉节县还通过举办“好
发布时间:2020.06.02 -
“蓝牙”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原标题:想了解证明商标显著性的认定标准?看看“蓝牙”商标案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作出了特别规定。但是对于证明商标的显著性问题,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予以明确。本文从布鲁特斯SIG有限公司(下称布鲁特斯公司)“蓝牙”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下称“蓝牙”证明商标案)谈起,尝试对证明商标的显著性问题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2007年2月14日,布鲁特斯公司提出
发布时间:2024.09.27 -
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品种同一性的证明责任问题
我国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植物新品种授权量的增加以及我国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司法领域的逐步完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增长。然而,在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中,品种权人往往面临举证难的问题,其通常无法获知侵权的数量、种植面积、范围,也较难依靠自身的力量保全证据,再加之鉴定难、审理周期长等客观因素,无形中增加了品种权人的维权难度。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证明责任认识不清、为当事人分配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20.07.10 -
依据侵权获利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中的证明责任问题——“访问门户网站方法”专利民行交叉两案
【裁判要旨】 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已尽其所能就侵权损害赔偿积极举证,且基于其所提交的证据可以合理推算出侵权获利,能够支持其所主张的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被诉侵权人主张该数额不应得到支持的,应当提交足以推翻前述侵权获利事实认定的反证,并证明其实际侵权获利情况。 【基本案情】 上诉人深圳维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盟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骏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29 -
专利申请日之后补充提交的实验数据的采纳与证明力
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提交了其在本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针对第四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意见作为反证5,该反证5为补充实验数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金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 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反证5拟证明的技术效果不能从本专利说明书中明确得到,反证5不能被采信,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反证5能否
发布时间:2024.12.11 -
“祁门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
裁判要旨 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如果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确定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产地与该地理标志的实际地域范围不符,无论是不适当地扩大了其地域范围,还是不适当地缩小了其地域范围,都将误导公众并难以起到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自于特定产区、具有特定
发布时间:2018.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