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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帆诉启帆侵犯企业名称权案
电线电缆是运输电力的载体,伴随该行业的迅猛发展,相关知识产权争议也逐渐浮出水面。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市公司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起帆公司)起诉上海启帆电线电缆厂(下称启帆电线厂)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启帆电线厂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下称宝山法院)作出的启帆电线厂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起帆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6万元的一审判决。 起诉
发布时间:2023.11.09 -
某公司为“蹭”知名度擅用他人企业名称,法院判了!
在实践中一些经营者为提升知名度,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简称或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旦查实将承担法律责任。近期,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宗“蹭”字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某能源公司自2012年开始使用“远景”字样作为企业名称并注册带有“远景能源”字样要素的系列商标。经多年的经营和宣传,某能源公司在所属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某能源公司发现某
发布时间:2025.04.11 -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一般处理原则
作者:周微 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 企业名称权是指依法登记的企业享有的在一定区域内对某一名称的专用权。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将他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试图通过合法的企业名称登记的方式使用他人的商标,因而引发的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一、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发布时间:2017.12.14 -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企业创新
均离不开创新,创新是企业和社会发展的动力。近段时间,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鼓励企业创新将起到重要作用。 在知识产权方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稳定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快建设国家实验室,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发展社会研发机构。深化国际科技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行重点项目攻关“揭榜挂帅”,谁能干就让谁干。 “我国的确存在
发布时间:2020.05.26 -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企业创新
均离不开创新,创新是企业和社会发展的动力。近段时间,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鼓励企业创新将起到重要作用。 在知识产权方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稳定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快建设国家实验室,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发展社会研发机构。深化国际科技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行重点项目攻关“揭榜挂帅”,谁能干就让谁干。 “我国的确存在
发布时间:2020.05.26 -
《反不正当竞争法》24年后首次大修 增加针对互联网行业条款
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也属于不正当竞争。 其次,完善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包括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增加了对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 按照预订日程,常委会将在本周五分组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对草案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 张茅:规定对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条规定,且本法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四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
发布时间:2017.02.23 -
启航考试学校与中创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具体而言, 一、中创公司使用第1985953号“启航学校Qihang School”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启航考试学校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仅从表面形式上看,中创公司的课程宣传单及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其攀附启航考试学校商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意图十分明显。 1.中创公司课程宣传单中的“中创
发布时间:2018.03.01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应当慎重,以防止因不适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 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启航学校经注册登记依法获得企业名称权。2001年10月18日,贵阳市云岩区启航英语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贵州启航学校)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985953号“启航学校Qihang School”(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并于2003年4月7日被核准注册。在涉案商标的申请日前,经过广泛、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启航学校的企业名称以及“启航”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就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中创公司的主要股东苏某被启航
发布时间:2018.03.01 -
涉“看见音乐”企业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8)沪0110民初21430号 二审案号:(2019)沪73民终384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擅自将他人在先使用、已取得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作为企业字号来使用,引人误认为该商品由他人提供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看见音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欢唱网络科技(上海
发布时间:2020.08.31 -
“施耐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