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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分析
今年,某高级人民法院专门组织了一场关于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研讨会。会上,对可否提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不同认识。 有观点认为,鉴于知识产权较强的私权属性以及权利救济的多元化,建议谨慎探索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 另一观点认为,对于当事人而言,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本可能会更低、有助于保障权利人优先受偿。[2] 同样,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也开始推行知识产权刑事
发布时间:2020.12.18 -
董明珠两会提案:严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3月13日,格力董事长董明珠两会提案,严惩侵权行为,打击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董明珠认为,我国侵权赔偿额低、惩罚力度弱,这是对侵权者的纵容,对创新者的毁灭。长此以往,将对整个社会的创新力造成伤害,企业的创新热情必然衰减,影响国家的科技创新力,阻碍正在深化推进的供给侧改革。 因此,董明珠建议将专利侵权的法定赔偿额的上限提高到300万元;提高商标侵权的赔偿额度,降低商标侵权刑事责任立案的标准,如假冒
发布时间:2017.03.15 -
关于技术秘密刑事案件中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讨论
2020年可以说是商业秘密新规大年,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商密民事案司法解释》”)、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知产刑事案司法解释三》”)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相继发布。最具突破性的修改包括《知产刑事案司法解释三》第五条[1]引入“合理许可使用费”来计算非法获取商业秘密但还未披露、使用
发布时间:2025.03.10 -
最高法、最高检就《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6.18 -
猕猴桃:看我贴个标变身”洋气水果“!法院:刑啦刑啦!
每逢佳节,大品牌的进口优质水果往往成为人们走亲访友、待客自用的热门之选。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从中嗅到了“商机”,通过对水果进行层层包装,给它们披上“洋马甲“,贴上“洋标签”,让本土佳果摇身一变成为充满异域风情的进口品牌珍品,从而进行高价销售。然而,你是否知道,这类行为可能已经触犯了刑法!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系列假冒知名进口水果商标的知识产权刑事
发布时间:2025.04.10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的通知(2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时间:2020.12.02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的通知(2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时间:2020.12.02 -
专家热议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刑事保护
10月20日上午,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知产力共同主办的“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专家研讨会在杭州举行,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为会议提供支持。来自高校及司法机关的数十位专家参与了此次研讨,围绕知识产权刑事自诉、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等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相关热点话题进行了深入交流。知产宝CEO普翔主持会议。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丛
发布时间:2018.10.31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
关于印发《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0年9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