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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中市场中间价的认定
作者| 杨方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一、问题的提出 知识产权犯罪中,特别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经常存在还未来得及销售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此情况下,既没有已销售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作为计算依据,同时,侵权产品也没有标明价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1]的规定,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
发布时间:2020.05.22 -
最高法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2日 法释〔2020〕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2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10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0.09.14 -
最高法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2日 法释〔2020〕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2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10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0.09.14 -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解释》,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的,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发布时间:2018.09.28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范围及侵权判断标准
快递发货的快递清单,显示货品均为水蜜桃。 裁判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沪0104民初10090号民事判决:一、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阳山桃农协会经济损失48,000元;二、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阳山桃农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1,500元;三、驳回阳山桃农协会其余诉讼请求。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1
发布时间:2025.04.10 -
擅用华为“Mate 60”系列手机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卡科技公司、艾尼卡智能公司共同辩称:一、华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权就“丹青弧”图片及“同心聚力美学新生”宣传用语主张权利。二、华为公司在本案中公证购买的产品仅涉及新锦华公司销售的链接,对于其他店铺销售的产品是否系艾尼卡科技公司生产的产品无法确认,因此华为公司主张在全网范围内进行销量统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艾尼卡科技公司、艾尼卡智能公司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四、华为公司主张
发布时间:2025.04.07 -
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依法保护产权工作汇报,以更有效的制度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立恒心增信心
“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难题反映了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的突出矛盾。”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副院长何炼红表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石。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赔偿数额过低的问题久遭诟病,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加快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能有效增大威慑力,体现出国家推动创新发展的决心和魄力。 提高法定赔偿上限,也是知识产权立法的大势所趋。2013年,我国
发布时间:2017.12.01 -
最高院种业知产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六)| 江苏省高科种业诉秦永宏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生产、销售“南粳9108”水稻种子的行为侵害了其独占实施的被许可权,诉请判令秦永宏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秦永宏辩称,其利用自留种子生产商品粮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农民自繁自用”情形,不构成对“南粳9108”水稻新品种权的侵害。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秦永宏通过土地流转,获得经转包的土地经营权达973.2亩,已不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
发布时间:2021.09.08 -
最高院种业知产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七)| 郑州果树研究所诉百领水果种植园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数量超出其购买数量,足以认定其存在繁殖行为,不能适用合法来源及权利用尽抗辩。品种权通过保护繁殖材料来保护品种权人利益,而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具有繁殖子代的特性。因此,与其他知识产权领域相比,植物新品种领域的权利用尽原则要受到更多限制,对于存在进一步繁殖后销售的行为,不适用权利用尽抗辩,避免出现以权利用尽为名严重影响品种权人利益的后果。
发布时间:2021.09.08 -
最高法就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三个司法文件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质量,根据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征求意见稿)》《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人士于2020年7月27日前,通过信件(包括中国邮政EMS)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信件请寄
发布时间: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