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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问题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案析
【案析】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对应的技术效果应适用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的全部技术方案。对于仅适用于部分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不应被认定为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判断方法(2) 示例一:杀真菌混剂案【1】 “1.一种杀真菌混剂,包括重量比为10:1-0.01:1的 a.1)结构式为 1.d的氨基甲酸酯, 其中X是 CH 和N,n是0、1 或2 以及R是卤素
发布时间:2025.01.13 -
专利申请中数值范围支持问题的判定与启示
权利要求2-4限定的数值范围,权利要求2-4未得到说明书支持。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通过衡量专利权人获得的保护范围及其贡献是否相称,来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目前的普遍共识是,作为依据的说明书所公开的范围包括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内容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合理预测的内容。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关于数值范围的技术特征可以在说明书中公开的数值或
发布时间:2016.10.28 -
含有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
】 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功能性限定,如果脱离说明书仅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上来理解,则所有能够实现该功能性限定的技术手段都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那么如请求人所述,传统座椅中两个支承部分可以实现上述功能,因此传统座椅也在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但是对于权利要求的理解并不能完全脱离说明书,从说明书来看,该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相对于传统的座椅,能够为骑车者提供舒适性和能量返回,降低摩擦和擦伤,而请求人
发布时间:2019.03.05 -
无效程序中材料领域创造性典型案例诠释:创造性判断的前提和基础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
本文通过两个典型案例诠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创造性判断的前提和基础。特别是,在创造性判断中,不仅涉及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还涉及对现有技术技术方案的理解和界定。在对上述内容进行理解时,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理解发明,综合考虑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等因素。 对于专利权人而言,专利维权的难度首先体现在确权环节上。而确权环节中常常会因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
发布时间:2021.05.12 -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案析
【案析】在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但并非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内容均具有限定作用。如果相关文字记载对于产品或方法本身不会产生影响,则尽管其被记载在权利要求中,该部分内容亦不具有限定作用,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通常无需考虑。 【审杏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1.1权利要求的类型/第三章3.2.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者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示例
发布时间:2024.11.19 -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一种电子装置,其权利要求1中的两个特征(特征B:设置操作命令与物理认证方式的对应关系;特征C2:系统查询所述的操作命令与物理认证方式的对应关系,获知所述第一操作命令对应的第一物理认证方式)是否被证据1所公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何理解权利要求1的范围成为解决上述争议问题的首要任务。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 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布时间:2018.11.15 -
说明书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案析
说明书中所限定的网状放大这一方式,则其完全可以将权利要求1修改成该具体方式,但专利申请人并未作此修改。这一情形表明专利申请人只是想通过限缩解释的方式达到既在授权后获得较大的保护范围,又在创造性判断中缩小现有技术的范围的目的,这一两端获利的做法并不为专利制度所接受。 【1】一审:(2017)京73行初1683号,维持被诉决定,结案时间 2019年8月,未上诉已生效。 示例二:一种螺旋形LED灯丝的灯泡
发布时间:2024.11.20 -
未记载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案析
【案析】除化学领域的封闭式权利要求以外,对于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特征,如不存在隐含限定的情形,则应理解为权利要求中对此未予限定,而非权利要求中不包括该技术特征。 【示例】 示例:无线发射/接收单元案【1...
发布时间:2024.11.19 -
禁止专利权人任意解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两头得利”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编辑按:2025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公布了一起督促专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遵循诚信原则,防止权利人在专利权无效行政程序中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限缩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在侵权诉讼时却又扩大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两头得利”不当获益的案件。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其作出的技术贡献、创新程度相适应;专利审查档案是解释权利要求,合理确定保护范围,继而进行
发布时间:2025.04.09 -
依法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防止专利权利人“两头得利”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指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其作出的技术贡献、创新程度相适应;专利审查档案是解释权利要求,合理确定保护范围,继而进行侵权判断的重要依据;相关专利无效决定中认定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并维持其有效的具体理由,以及权利人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权利要求的相关陈述,均属于涉案专利的审查档案,在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时,应当
发布时间:202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