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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律所分析欧专局专利异议趋势
2018年3月,欧洲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NLO发布系列报告,分析近年来欧专局专利异议的趋势。报告指出,欧洲专利局(EPO)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2017年专利异议数量同比增长近25%,这一比率在2013年-2016年期间基本维持稳定。鉴于2017年授权专利较2016年增长了10%(相对2015年增长近55%),预计2018年专利异议数量会进一步增长。专利异议正成为各方确保经营自由的重要工具
发布时间:2018.04.23 -
评李某惠诉鞍山立福电器厂、北京微梦创科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原标题:关于涉微博许诺销售侵犯发明专利权案管辖法院的确定——评李某惠诉鞍山立福电器厂、北京微梦创科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童海超 【案号】 (2018)京73民初1626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85号 【裁判要旨】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权人将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者和微博经营者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该诉讼构成一种特殊的必要共同诉讼。与建立管辖连接点
发布时间:2019.12.24 -
机器设备组装调试地构成侵权行为地及相关侵害方法专利发明案件的管辖 含裁定书
【裁判要旨】 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设备的多个部件需要组装、调试后才能形成完整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被诉侵权设备的组装、调试地也属于制造行为地。 2.对于与被诉侵权设备的使用有关的方法专利,被诉侵权人在组装、调试被诉侵权设备的过程中实施被诉侵权方法专利的行为具有高度可能性,达到管辖权异议阶段的可争辩程度的,组装、调试地可以作为确定侵害该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连结点。 【关键词
发布时间:2026.04.09 -
管辖权异议程序的审理范围 和受移送法院的范围
管辖权异议程序的审理范围 和受移送法院的范围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61号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的审理范围不以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为限;原受诉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也不以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所请求的受移送法院为限。 【基本案情】 上诉人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海公司)与被上诉人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2.01.25 -
华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晶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件要点 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核心在于认定方法专利侵权中组装调试地作为管辖连结点的合法性。法院认为,对于与被诉侵权设备使用有关的方法专利,被诉侵权人在组装、调试设备过程中实施方法专利的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达到管辖权异议阶段的可争辩程度,组装调试地可作为管辖连结点。涉案抛光机因体积过大拆分运输至中某天津公司组装调试,该组装调试行为是制造行为的延伸,最终组装地(天津)视为制造行为地
发布时间:2026.04.09 -
某丙科技发展(上海)有限责任公司等与龚某某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裁判要点】 在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中,当权利人的“侵权警告”未明确指向具体专利权或侵权产品、方法时,法院可结合警告可能涉及的专利、产品及被警告方受影响的情形,合理确定审理范围并作为管辖考量因素。本案中,《侵权告知函》虽未明确指控长沙某乙公司、上海某丙公司,但宽泛指向宫某某(两公司控股股东)控制公司及其“MR重建增强功能”产品,而两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涉及该功能,确受警告影响
发布时间:2026.04.29 -
格力诉奥克斯恶意侵权专利纠纷案终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5.13 -
侵权警告内容指向不明时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的管辖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作出二审裁定,当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并未明确指向其认为被侵害的具体专利权或者被指控侵权的具体产品、方法时,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警告”可能涉及的专利权以及可能涉及的具体产品、方法,以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侵权警告”可能受到的负面影响等,合理确定确认不侵权专利权纠纷的审理范围,并以此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考量因素。 长沙某
发布时间:2026.04.29 -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57号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制造、销售等行为主要发生在中国,中兴公司的行为与中国具有实质联系,而与英国的联系较弱,中国法院更方便就本案行使管辖权。2.康文森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其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华为方)之间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实质上已经承认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述案件中的部分诉请与本案实质相同,康文森公司对本案提出
发布时间:2021.03.23 -
最高法:支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发科 v 华为”一审裁定(22号)
公司(以下简称某5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24)豫01知民初12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某1公司、某3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某1公司、某3公司共同起诉请求:1.判令
发布时间:2025.0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