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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考量功能性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作者:许媛媛 刘颖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弁言小序】 工业设计是将产品的装饰性和功能性进行完美统一,因此,与功能相关的设计是工业设计的必然属性。然而,关于功能性设计对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的判定标准,在我国的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均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外观设计确权以及司法审查实践中,如何把握功能性设计对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一直以来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通过一个
发布时间:2018.06.06 -
解读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组合启示和对比判断
一般消费者所熟知。因此,本案中请求人主张的组合方式应被认定存在具体组合手法的启示,组合成立。 (二)关于外观设计对比判断 《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对比时应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所谓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指以一般消费者为判断主体,整体观察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确定两者的相同点和区别点,判断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综合得出结论。 为确保审查标准的一致性,在审查实践中需要采用相对客观的方式,降低主观因素
发布时间:202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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