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侵权行为地
-
专利销售侵权案件中,买卖合同订立地、发货地而非收货地为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
发布时间:2020.02.25 -
使用行为地法院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山东公司和上海公司以广州公司的购买和使用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以及广州公司住所地并非侵权行为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裁定山东公司和上海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公司住所地法院处理。宣判后,马某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不包括使用行为,马某主张广州公司的使用行为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并以使用行为地作为管辖连结点,缺乏
发布时间:2025.10.22 -
北京知产法院发布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典型案例
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理解 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小米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5)京知民终字第2276号] 奇虎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小米公司在计算机软件或网站上设置了妨碍他人正当竞争的功能。小米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涉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并且,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不属于
发布时间:2018.07.19
1
共计1页,3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