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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售假冒产品,市场管理者岂能“置身事外”
集中交易市场个别商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市场管理者未尽合理监管义务,放任侵权行为持续发生,同样可能构成帮助侵权。 基本案情 香某公司是国际某知名商标的权利人。天某公司作为某风情街实际运营管理者,行使招商、商户经营管理等市场管理职权。 2021年11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该市场内10家商户销售假冒香某公司知名商标的产品。天某公司要求涉案商户签署不再售假保证书。后香某公司公证取证
发布时间:2026.10.22 -
收到律师函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 市场管理者被认定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
寇斯公司第二次在该涉案商铺公证购买到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 迈可寇斯公司认为,涉案商铺经营者销售了侵权商品,亚太盛汇公司、汇阳公司作为涉案市场的共同管理者,应当对涉案商户的直接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连带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商铺经营者、亚太盛汇公司、汇阳公司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商铺经营者辩称其商铺没有出售侵权商品,没有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汇阳公司辩称,其对于市场管理
发布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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