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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普通法院驳回了商标“Yamas”申请者的上诉
的结尾“s”。因此,该法院判决这两个商标在发音方面高度相似。 该法院强调了这两个商标发音相似的重要性。其指出,酒吧和餐馆在喧闹的环境中可能会通过口头方式订购酒精饮料,因而可能会对这两个商标产生混淆。 最后,欧盟普通法院驳回了迪米特里奥斯的上诉并命令其支付所涉及的费用。 编译自www.worldipreview.com
发布时间:2018.04.27 -
美国Honest公司提出的商标异议请求被驳回
标志提出了异议,称该标志与自己已注册的商标“Honest”混淆。 Honest公司由阿尔巴于2011年创立,主要出售家居用品,包括化妆品、防晒霜和洗衣粉等商品。 该公司拥有一个欧盟商标“Honest”(商标注册号:13779211),注册类别为第3、4和21类,涉及化妆品、蜡烛、剃须设备等商品。 此外,该公司还拥有一个文字标志“Honest”,注册类别为第3和5类,涉及家用清洁剂、化妆品和婴儿用品
发布时间:2018.05.24 -
如何判断图文组合商标与文字商标是否近似?
,该自然人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历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起诉、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审诉讼程序,该自然人的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法院支持,涉案“方正寒育”商标最终被宣告无效。 案件评析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作为商标权利人提起异议、无效最常使用的相对理由,相关案件中争议焦点主要为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是否容易造成混淆误认。 在权利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诉争商标为
发布时间:2019.03.27 -
判定商标近似关键在于是否造成公众混淆
作出决定。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在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如果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
发布时间:2019.04.23 -
称”HeyJuice”被侵权,和聚公司索赔500万
饮店和杭州奇异鸟饮品公司不仅擅自将与和聚公司“HeyJuice”商标近似的标识使用在其所提供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上,而且其所提供的商品-果蔬汁饮料,又与和聚公司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共存于市场上必然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认为二公司所提供的商品为和聚公司“HeyJuice”品牌的系列产品。北京茶桔便饮店和杭州奇异鸟饮品公司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其商品上使用与和聚公司相似的商标,并以此谋取暴利,构成
发布时间:2018.04.11 -
论“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商标的行为
袁博 同济大学 基本案情 美菱公司系涉案“美菱”商标的权利人,曾与环保公司签署《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书》,但该协议书中约定的环保公司被许可使用的产品范围仅限于加湿器、除湿器等,并不包括空调扇(冷风扇)及电暖器。 但后来环保公司未经美菱股份公司许可,在冷风扇、电暖器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并进行销售。 一审法院认为,环保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
发布时间:2018.08.17 -
“港康明”商标无效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密切关联商品。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由于诉争商标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属于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调整的范畴,已适用该规定且已对引证商标知名度因素予以考虑,对二者之间的权利冲突进行了审理,故本案不再
发布时间:2019.01.22 -
鲍师傅商标维权第一案获赔5万
近日,南京市中院通报了“鲍师傅”糕点店在全国发起的商标维权第一案的结果。南京一商家在销售糕点类商品时,使用了与“鲍师傅”等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被认为足以造成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商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鲍才胜公司”)相关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这也是自鲍师傅宣布开始维权以来的第一起胜诉案例,网红餐饮的反击战也正式打响。 据悉,鲍才
发布时间:2019.02.21 -
混淆可能性对商标侵权判定是否有影响?
判断主体的情形下,对于商标是否近似,更多倚重的是在动态的市场交易活动中消费者的主观认知,而绝非类似于艺术品鉴赏的静态比对。 商标混淆的实质在于消费者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或者其他相关信息产生了错误认识。有关商标近似和混淆之间的关系以及商标侵权究竟是以商标近似还是商品或服务类似作为判断标准只是参考要素,“混淆”才是最终认定的依据。 在“喜家德”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因认为昆元区喜家德餐厅、北京三快科
发布时间:2019.09.11 -
审查商标近似性是否需要考量混淆可能性?
中央财经大学 杜颖 2013年我国商标法进行第三次修改时,将第五十七条关于商标假冒仿冒侵权的规定一分为二,在第(一)项规定了双相同的假冒侵权,在第(二)项规定了近似和类似情况下的仿冒侵权,并在第(二)项中明确规定了“容易导致混淆的”表述。解释上,第(一)项假冒侵权的情况下混淆可能性是推定成立,除非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相关公众不会发生混淆而推翻这种推定。因此,可以说从第三次修改的商标法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