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微信朋友圈
-
当心,微信朋友圈发布技术信息构成公开!
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相关技术信息的,当心构成技术公开!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就罗某起诉永康市兴宇五金制造厂(下称兴宇五金厂)、浙江贝宁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司贝宁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罗某员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相关设计的图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二被告关于涉案专利技术构成现有设计的主张成立,驳回罗某上诉,维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
发布时间:2018.10.25 -
微信朋友圈发布技术信息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原标题:当心,微信朋友圈发布技术信息构成公开!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就罗某起诉永康市兴宇五金制造厂(下称兴宇五金厂)、浙江贝宁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司贝宁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罗某员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相关设计的图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二被告关于涉案专利技术构成现有设计的主张成立,驳回罗某上诉,维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8.10.25 -
微信朋友圈截图作为商标“撤三”案件中使用证据的司法认定
摘 要:在商标“撤三”案件中,对于微信朋友圈截图作为证据能否证明商标的使用,需结合使用意图的真实性、使用行为的公开性以及证据链条的完整性进行认定。同时,基于微信朋友圈的有限公开性、操作便捷、成本低廉等特征,需严格审查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尤其重点考察其与其他在案证据是否可相互印证,对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作出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司法判定。 关键词:“撤三” 微信朋友圈
发布时间:2025.10.23 -
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判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涉及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构成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判断标准、考量因素及举证责任等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涉及名称为“沙发(6832)”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罗某权。富某盈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证据1是对案外人黄某的微信好友“济南朱某”朋友圈内容进行公证的公证书,并主张该证据可证明“济南朱某
发布时间:2025.11.26
共计1页,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