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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某乙公司以及某丁公司垄断纠纷一案
【裁判要点】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四当事人均系桐梓县机动车检测行业的经营主体,彼此具有竞争关系,其签订的《联营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收费标准由四家检测机构共同商量决定",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禁止的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协议同时约定丙方、丁方停业、限制检测设备在桐梓境内流转、四家整合为两家甚至一家经营等内容,限制经营主体经营资格,进一步排除、限制竞争,落入反垄断法第十六条
发布时间:2026.09.10 -
某省水泥协会与国某反垄断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1.组织单位管理层认真学习反垄断法以及相关规定,深入理解国家反垄断监管政策。2.定期开展对单位管理层、法务、销售等相关部门人员的合规培训,增强反垄断合规意识,提升合规实务能力。 二、全面规范自身竞争行为。3.对照反垄断法,对各项业务开展全面深入自查,严格检视并规范自身经营行为。4.不得利用行业会议、聚会或其他形式,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5.依法申报达到
发布时间:2026.09.10 -
“工业润滑油”轴辐协议案
等形式,组织、协调经销商报价,实施了协调、组织经销商投标的行为,但该行为并未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故判决驳回汇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汇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反垄断法语境下的轴辐协议,是由轴心经营者与上游或者下游的多个轮缘经营者分别达成相互平行的纵向协议,轮缘经营者之间通过处于中心位置的轴心经营者的组织、协调达成横向合谋,在轴心经营者与轮缘经营者的共同作用下,实现排除、限制竞争的
发布时间:2024.06.28 -
对手称谷歌整改不力,仍在违犯欧盟反垄断协议
谷歌曾因在用户搜索界面推广其比对购物服务的方式涉及垄断而遭到欧盟反垄断部门的高额处罚,而最近谷歌的竞争对手们表示,谷歌在处罚决定生效以对旗下相关服务模式整改不力,仍涉嫌违反欧盟的竞争协议。如果这一观点在欧盟调查以后得到欧盟的肯定,谷歌公司或将面临又一笔巨额罚单。 早在2017年6月时,欧盟反垄断部门以涉嫌垄断为由将谷歌告上法庭,并最终判罚谷歌做出27亿美元的巨额赔偿,罚款金额创下当时欧盟罚款之最
发布时间:2018.11.26 -
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市市监局反垄断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18家混凝土企业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聚会、微信群等形式就统一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事宜进行商议和信息交流,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综合考虑建科公司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对市场竞争损害程度轻、影响范围较小等因素,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时间:2023.12.15 -
六盘水市23家机动车检测企业“联营管理”涉横向垄断协议,合计罚款超175万元
发布时间:2025.01.03 -
高通与中国台湾地区反垄断机构达成和解:支付27.3亿元新台币
据中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委员会”8月10日表示,高通将支付27.3亿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6.08亿元),就监管机构提起的反垄断案达成和解,并同意与其他芯片和手机制造商就专利许可协议进行真诚的谈判。这是台湾地区公平交易委员会自1980年成立以来首次与被处分机构达成和解。 2017年,因被认定利用其市场垄断地位,向不接受其专利许可条款的客户拒绝提供产品,违反了当地反垄断法规至少七年,构成不公平竞争
发布时间:2018.08.13 -
“消防检测”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
罚款即100万元。盛某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被诉决定以实施垄断协议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和未实施垄断行为所取得的销售收入一并作为处罚基数来计算处罚金额错误,遂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责令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处理。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反垄断法规定计罚基数时对“上一年度销售额”没有作进一步限定,为实现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立法目的
发布时间:2024.07.01 -
疑亚马逊苹果限制销售beats耳机 意大利反垄断机构发起调查
7月22日,意大利竞争和市场管理局(AGCM)发布通报,针对Beats耳机的销售向亚马逊和苹果发起反垄断调查。 根据通报,调查的目的是确定苹果和亚马逊是否达成限制竞争协议,以禁止不参加苹果官方计划的零售商出售苹果和Beats品牌的产品。 AGCM认为,关于将某些当事方排除在市场之外的协议,似乎有可能通过增加对网上销售市场的壁垒,来损害非官方零售商的利益,从而减少竞争。这些零售商通常是在网上从事
发布时间:2020.07.24 -
梧州某化工药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市监局、国家某某场监督管理总局处罚类 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点】 本案系梧州某某公司因反垄断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引发的行政诉讼,争议焦点围绕相关市场竞争关系认定、横向垄断协议达成与实施、罚款比例合法性展开,裁判要点如下: 一、关于某4公司(梧州某某公司、苏州某某公司、江苏某某公司)的竞争关系认定 某4公司作为国内仅有的实际生产原料药樟脑的三家企业,其生产的天然樟脑与合成樟脑在需求替代性(用途基本相同、质量检测标准一致、销售渠道重合度高)、市场份额
发布时间:2025.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