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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制度评述与权利行使边界
摘 要:“撤三”制度是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制度。近年来,背离立法本意对“撤三”制度功能定义的撤销申请行为多发,因此有必要明确“撤三”制度的功能价值,明晰 “撤三”权利的行使边界。本文通过比对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与“撤三”相关的条款在历次修正中的变化,结合“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和程序价值,并以“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结合相关学者的观点,分析评述“撤三
发布时间:2026.01.09 -
企业经营中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的风险管控
的商标一直没有进行实际使用。在目前国家法律制度下,上述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就将有被他人撤销掉的风险。 关于“撤三”制度的法律规定及缺陷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详细规定了具体的撤销办法:“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
发布时间: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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