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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审理中需警惕秘密性认定与侵权同一性比对环节“两头得利”
上是否与权利人所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保持一致,避免出现“两头得利”的情形。博某方用以进行侵权同一性比对的客户信息内容,与其在秘密性认定环节作为信息集合所主张的客户信息内容明显不同。因此,对博某方关于高某方的数据库中有283家客户信息与博某方的涉案客户信息构成实质性相同的主张,不予采信。 经过比对,高某方被诉侵权软件系统数据库中仅有20家客户信息与博某方信息实质性相同,仅占博某方441家客户信息的
发布时间:2025.01.22 -
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品种同一性的证明责任问题
、加重品种权人的举证责任等问题,导致判决结果失于公正,不利于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 当事人的举证难与证明责任认识的不明晰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探明相关的证明责任和审查规则是审理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的基础。涉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审理主要围绕品种同一性判断,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将被控侵权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进行
发布时间:2020.07.10 -
可综合考虑名称核心要素相同且目测主要性状高度相似等认定品种的同一性
认为创某公司侵害了其权利,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品种与涉案授权品种均为蝴蝶兰,被诉侵权品种所使用的名称为“紫水晶”,与授权品种名称“钜宝紫水晶”近似。同时,钜某公司也提交了其自行委托检测的检验报告,对被诉侵权品种与涉案授权品种的同一性进行了初步举证。综合分析,被诉侵权的“紫水晶”蝴蝶兰植株为授权品种“钜宝紫水晶”的可能性较大,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推定被
发布时间:2025.10.15 -
沈阳博某公司等与沈阳高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系统开发工作。权利软件中案涉组件与高某公司被诉侵权软件的对应组件具有同一性,因此,董某、高某公司侵害了权利软件的著作权,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某系高某公司、熹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国某公司与高某公司存在业务混同、人事混同,高某公司、熹某公司、国某公司、张某与董某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二)博某方拥有技术秘密并对技术秘密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包括与董某签订了保密协议,对信息系统设置了登录认证功能,系统
发布时间:202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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