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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认定
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认定 ——(2020)最高法知行终35号 【裁判要旨】 公知常识性证据通常是指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记载本领域基本技术知识的文献;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之外的文献是否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需要结合该文献的载体形式、内容及其特点、受众、传播范围等因素具体认定。 【基本案情】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江苏靶标生物医药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靶标公司)、常州南京大学
发布时间:2021.08.17 -
全案改判:最高法采信“补强性公知常识证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薄型风扇”案,该案二审中引入公知常识证据,成功推翻一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的案件,对于专利实务中如何运用公知常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案涉及某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拥有的一项名为“薄型风扇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费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主要理由是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作出
发布时间: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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