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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开古茶叶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小罐茶公司一审行政判决
。 本案中,第三人提交了大量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据在诉讼商标申请人之前就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商标申请后,诉争商标一直持续大量使用,截止开庭日之前,诉争商标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具有获得显著性。本案在认定获得显著性时,将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后的知名度证据一并考量,具有节约司法资源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73行初18054号 当事人 原告
发布时间:2021.09.26 -
北京高院:二审改判!“丘氏”及图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获准注册
发布时间:2025.05.28 -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肖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撤销行政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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