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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技术投入,合作闹僵上法院,法院这样判!
公司股东以技术投入一旦合作生变,技术使用边界该如何划定?法院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中会遵循何种裁判逻辑进行侵权认定? 基本案情 创某公司主张其系化学物品甲基环戊二烯三羰基锰(以下简称MMT)主装置操作方法、步骤及对应工艺(以下简称涉案技术)的权利人,该技术具有商业价值且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技术秘密。2021年,创某公司与两案外人共同设立新某公司,新某公司以涉案技术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但未约定涉案技术
发布时间:2026.07.29 -
侵害技术秘密案件自主研发抗辩的审查认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上诉人重庆建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冉某、罗某某、张某、常州康某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公司)、重庆渝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童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最终认定康某公司关于被诉侵权技术信息系自主研发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改判冉某、罗某某、张某、康某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建某公司主张旋叶式汽车空调
发布时间:2025.08.13 -
艾某诊断有限公司、武汉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生产使用秘密;博某公司、孙某未证明技术来源合法,自行研发证据不足。博某公司、孙某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责任: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未进入公有领域的涉案技术秘密(持续至秘密为公众知悉时止),专利有效期内不得自行或许可他人实施涉案专利;因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难以计算,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侵权故意、技术价值、侵权规模(生产销售PR3产品)、维权成本等,一审确定赔偿180万元(含合理
发布时间:2026.04.16 -
不能基于不同证据分别公开的特定信息而否定整体技术方案的秘密性
【裁判要旨】 权利人在本领域已知的相关工作原理的基础上,经实验、修改、优化、调整等研发工作,形成可用于实际生产并具有良好技术效果的完整技术方案的,不能仅依据不同的证据分别公开的已知信息,认定权利人请求保护的完整技术方案已为公众所知悉。 【关键词】 民事 侵害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 秘密性 已知工作原理 【基本案情】 艾某诊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某公司)诉称,其是从人体血液中性粒细胞的嗜天青颗粒中分
发布时间:2026.04.16 -
“优选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二审落槌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技术事实查明和举证责任分配是核心问题,其决定了诉讼结果成败和商业秘密保护实效。”近日,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马一德对“优选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给予高度评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判决实现了当事人双方之间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避免了权利人过重的举证负担,为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裁判指引。” 该案涉及抽象的公式算法和锯切工艺流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调查官的
发布时间:2021.12.01 -
上诉人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上诉人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威某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威某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
集团、威某智慧出行公司、威某销售上海公司统称威某方)因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的(2018)沪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0月23日、2024年1月5日询问当事人,并于2024年1月30日、2024年4月1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某集团与吉
发布时间:2026.08.27 -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考量因素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考量因素 裁判要旨 侵害技术秘密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应考虑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恶意即故意,无论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均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判断客观要件情节严重时,被诉侵权人是否以侵权为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诉讼中是否存在举证妨碍行为、侵权受损或者侵权获利数额、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均可以作为考量因素。如果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已实际
发布时间:2021.10.14 -
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整体判断和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
【裁判要旨】 1.对于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挖取其他企业人才及技术资源而引发的被诉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作整体分析和综合判断。如果被诉侵权人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涉案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而被诉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涉案技术秘密,此时因侵权可能性极大,应当进一步减轻技术秘密权利人对于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证明负担,直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权利人技术秘密的行为
发布时间:2026.08.27 -
收到侵权警告函怎么办?无锡中院:可主动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
基本案情 原告芯某公司与被告科某科技公司、科某半导体公司自2015年起就芯片研发开展合作,2019年终止合作。2023年12月,两被告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函,称科某科技公司与原告关联公司香港芯某公司合作期间,原告擅自将项目研发成果申请了专利,且制造和销售了相应产品,侵害了被告的技术秘密。原告接函后认为其未侵害被告所称的技术秘密,遂向被告发出催告,要求其明确秘密点并提起诉讼。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
发布时间: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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